甲、乙、丙、是A市的服装个体户。2007年4月,4人欲联合成立一有限公司。在其章程中有以下规定。 (1) 公司名称:A市大鹏制衣公司。 (2)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首期出资额为10万元。 (3) 公司的股东甲、乙、丙、公司的重大问题平等地行使决策和表决权。 (4) 股东的出资出资额:甲以厂房出资,作价12万元;货币出资,作价12万元;丙以其家传制衣技术出资,核价14万元;设备出资,作价12万元。 (5) 为尽快设立公司,甲、乙、丙、丁4方约定,各方出资应保证真实、合法,经4方共同确认后,不再进行验资。 (6) 经营期限满3年,丙可以抽回他的出资,但要赔偿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各5万元。 (7) 出资转让:凡是股东转让其出资,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否则,该转让无效。问:在其章程中有哪些违法的地方?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