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涉嫌抢劫罪,被某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公安局在侦查期间,提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某甲被羁押看守所。某甲在被羁押期间,聘请律师某提供法律帮助。某乙到看守所要求会见某甲,看守所以县人民检察院尚未决定提起公诉、县公安局未批准为由,不同意其会见某甲。某乙只好来到县公安局。县公安局要求某乙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某乙填写之后,县公安局批准会见,但在5日后安排某乙会见某甲。二人在会见时,县公安局派员在场,并对整个会见过程录像。某甲对律师说他是被冤枉的,某乙便问他是否有无罪的证据。在场的民警以某乙违反会见规定为由,加以制止,并决定停止本次会见。 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之后,将案件移送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某乙受某甲的委托,为其担任辩护人。某甲还委托了他的叔叔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担任辩护人。某乙吸取了侦查阶段的教训,决定采用通信的方式与某甲联系。结果,某乙写给某甲的信被看守所根据《看守所条例》第31条的规定予以扣押。某丙要求会见某甲,县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请后的第5日,以某丙没有律师资格、本案的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为由,作出不许可会见的决定。 问:本案中,县看守所、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的做法是否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