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内购买了一套全新160平方米四室二厅的套房,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发现合同附件五中有这样的内容:“卖方已将《临时业主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范本展示给买方,买方已知悉并接受《临时业主公约》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内容”,于是问售楼代表怎么回事。售楼小姐满口保证说只是一个临时物业管理协议,每平方米收2.8元管理费,听了,也没要求详细看两个文件就签了合同。 入住半年后,收到物业公司通知,要他去补签物业管理协议,并缴纳半年管理费,签物业协议时,发现管理费高达4.8元/平方米,于是提出异议。物业公司答称管理费是按物业公司服务等级申报相关部门批复的,并强调业主在签订购房合同已签订过接受此合同的条款,现在只是补签。感到受骗了,投诉到市消费者委员会。 问:从这个案例当中你得到什么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