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婚姻家庭纠纷案 与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承担张某养育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6.58m2,产权人登记为。 问:张某向法院请求由承担张某养育的抚养费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