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面粉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开拓新的销售市场,宏伟公司决定到农村送货上门进行以货易货的贸易:用面粉从农民手中兑换小麦。公司将小麦按市场价格每公斤 2 元计算,面粉和麸皮按销售价格每公斤 2.5 元和 1.5 元计算, 1.15 公斤小麦兑换 0.8 公斤面粉和 0.2 公斤麸皮。当月宏伟公司以 800000 公斤面粉(入帐价值 2000000 元)、 200000 公斤麸皮(入帐价值 300000 元)兑换小麦 1150000 公斤(入帐价值 2300000 元)。宏伟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该项业务是以货易货的贸易,反映为库存面粉产品和麸皮产品减少、原材料小麦增加,并且小麦和面粉都属于农产品范围,所适用的税率相同,在购销金额相等的情况下,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减后,无应纳增值税额。 请对宏伟公司上述税务处理进行评述,并提出你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