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下列事项中的销售价格均不含增值税,假定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相关税费。2004年度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甲公司将生产的乙产品全部销售给A公司,所售产品的账面余额为850,未跌价准备。甲公司按照1 200的价格出售,货款已全部收存银行。A公司为甲公司于2003年投资设立的子公司。 (2)甲公司将一项专利权出售给B公司,该专利权的账面余额为180,已提减值准备 40,出售价格为160,款项已经收到。B公司的董事会7名成员中,有4位系甲公司派出。 (3)2003年12月31日,甲公司与B公司签订受托经营协议,受托经营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公司,受托期限3年。协议约定:甲公司每年按1 100取得固定收益。2004年度,甲公司根据受托经营协议经营管理C公司。2004年1月1日,C公司的净资产为12 000。2004年度,C公司实现净利润1 000;至2004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从B公司收到托管收益。 (4)2004年10月28日,甲公司与D公司签订合同,向D公司提供管理信息系统的硬件设备及其配套的系统软件,合同价款总额为3 000(不含增值税额),其中系统软件的价值为 1 100。合同规定:合同价款在硬件设备及其配套的系统软件试运转正常2个月后,由D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甲公司;如果试运转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则D公司可拒绝付款。上述硬件设备由甲公司自行设计制造,并于2004年12月31日完成设计制造工作,实际发生费用1 400。系统软件由甲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开发完成,甲公司为此已支付开发费800。至2004年12月31日,管理信息系统开始进入试运行。已知甲公司的监事在D公司中拥有25%的股权。 (5)甲公司应收丙公司货款300,已提坏账准备100,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将该应收债权出售给E公司,出售价280,款项已经收到。E公司拥有甲公司65%的股权。 要求: (1)判断甲公司与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2)对2004年甲公司上述交易作出账务处理(金额单位用表示,涉及资本公积的应写出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