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公司、百旺公司和作为发起人募集设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共有200万股股份,公司持有公司40万股股份,百旺公司持有公司20万股股份,持有公司股份10万股,其余股份以无记名的形式募集发放。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实行累积投票制度。 公司为奖励公司杰出员工,利用税前利润收购了本公司1000股股票,但是转让给之前,辞职了。公司于是决定由公司自己来持有回购的1000股股票。 在经营过程中,公司事会成员之间发生矛盾,9名事中有4名辞职,公司管理一度陷入混乱。事会于4名事辞职3个月后决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增选4名事。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事会通知了公司、百旺公司和,并公告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持有公司6万股股票,他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0日之前提出临时议案并提交事会。提案要求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事会认为的提案是无稽之谈,未予理会。 公司的临时股东大会增选了4名事。持有公司2万股股票,但是由于没有看到公告,致使未能参加临时股东大会,于是在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第45日向法院申请撤销公司此次临时股东会议增选4名事的决议。 问题: 公司是否有权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为什么?本题中公司回购自己的股份有何不妥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