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于县城的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当地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 2015 年 6 月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 1000 万元、相关税费 40 万元,发生房地产开发成本 1100 万元,另发生利息支出 80 万元(含加罚利息 10 万元),该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银行贷款利息证明。 2017 年 12 月将开发的房地产全部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 3000 万元并签订产权转移书据。 已知: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为 4% ,转让不动产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的增值税征收率为 5% 。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