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9月,B公路运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将一份载明特别保证提箱后及时将空箱归还到贵公司指定的堆场,且在10天内结清所有费用的进出口集装箱申请(),交给A船舶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并在向A公司提交了3张进口集装箱发放申请单和3万元押箱支票后,分3次从A公司处共提走了55只集装箱(这些箱已堆存一段时间)。B公司在提箱后10天内将空箱归还给A公司并结清了费。但A公司认为上述55只集装箱在B公司归还空箱时已共计产生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200,而B公司尚未履行其在中主动承诺的支付“所有费用”的义务,请求B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人民币200及其利息损失。你认为是B公司还是收货人负责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