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 年 12 月 28 日,出国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借款 10 万元,并立字据约定在出国前将。但直到 2015 年 7 月 28 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间,虽然经常来看望,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在国外两年与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2017 年 7 月 7 日,回国。8 月 16 日,因买房急需钱,找到,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朋友在场见证。9 月 28 日,当再次来找要,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 2 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气愤不已,第 2 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偿还 10 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请问: 1. 追要 10 万元借款的诉讼时效是否已经届满? 2. 在 2017 年 8 月 16 日还款的承诺有何种效力? 3. 能否通过诉讼取回欠他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