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04年12月15日销售一批商品给丙企业,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2005年4月1日付款,2004年12月25日与中国工商银行约定:甲公司将公司的账款出售给中国工商银行,价款100万元;在公司的账款到期时,丙公司如果不能按期偿还,中国工商银行不能公司追偿。甲公司根据以往的经验,预计该批商品将发生的销售退回价税合计金额为120万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承担。2005年3月15日收到丙公司退回商品,价税合计117万元,对应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按3.9%计提了坏账准备4.68万元。按税法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款项余额5%。的范围内计提的坏账准备可以在税前扣除,本年度除其他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所得税采用债务法核算,2005年2月15日完成了2004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甲公司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按5%提取法定公益金。甲公司2004年财务会计报告在2005年3月31日经批准报出。 要求:(1)做出债权出售及销售退回的相关会计处理; (2)若2005年甲公司实现的税前会计利润200万元,除本题所述情况处无其他特殊纳税调整事项,做出2005年的所得税的相关会计处理; (3)根据上述资料调整2004年的现金流量表的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