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 8 年 10 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 购进一批 PU 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0 万元、增值税款 1. 6 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 100 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 2 万元、增值税款 0.3 2 万元;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售价为 0.25 万元 / 个。 2. 将委托加工收回的 100 个 球包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 28 万元。 3. 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 150 万元、增值税税 24 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 30 万元、增值税款 4.8 万元。 丙企业无同类产品售价。 4. 委托加工收回的额高尔夫球杆的 80% 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款 160 万元, 20% 留存仓库。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率为 10% ,以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完成下列问题。 (1) 计算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2) 计算甲企业批发球缴纳的消费税。 (3) 计算丙企业应代收代缴消费税 (4) 甲企业销售高尔夫球杆应纳的消费税。 (5) 甲企业应纳的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