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有两家生产工业磨具的企业,一家是磨具有限公司,另一个是砂轮产品有限公司。模具有限公司是省级重点企业,企业效益好,连年获行业优秀企业称号,产品畅销海内外,急需扩大生产规模;而砂轮产品有限公司由于经营不善,虽然有先进的机器设备,但开工不足。两家公司的董事会经商谈后,分别作出决议,决定将两家公司合并,双方签订了合并协议,合并后的公司用磨具有限公司的名称。协议签订后,磨具公司的部分股东因砂轮公司承担债务过多,提出不同意合并。而磨具有限公司董事会以合同已签约生效为否定了部分股东的意见。随后磨具公司发出公告,两公司合并后,磨具公司不承担砂轮公司的债务。两家公司遂进行了合并,资产、财务、人员进行了相应的交接。 问题: 此案中的合并属于什么形式?两公司董事会关于的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合并后磨具公司公告不承认砂轮公司的债务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