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商品、原材料售价中均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不考虑其他因素。 2019 年 4 月,甲公司发生如下交易或事项: ( 1 )销售商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 2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26 万元。商品已发出,款项尚未收回。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 150 万元。 ( 2 )销售一批原材料,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 8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0.4 万元。材料已发出,款项收到并存入银行,该批材料的实际成本为 59 万元。 ( 3 )将不需用的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售价 20 万元,已通过银行收回价款。该设备原价 30 万元,已计提累计折旧 8 万元。 ( 4 )公司销售 A 商品 1600 件,标价总额为 8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商品实际成本为 480 万元。为了促销,甲公司给予乙公司 15% 的商业折扣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已发出商品,并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手续。 ( 5 )以银行存款支付产品展览费 10 万元。 要求:以万元为单位 ( 1 )根据经济业务( 1 ),编制会计分录。 ( 2 )根据经济业务( 2 ),编制会计分录。 ( 3 )根据经济业务( 3 ),编制会计分录。 ( 4 )根据经济业务( 4 ),编制会计分录。 ( 5 )根据经济业务( 5 ),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