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与卖方与7月19日签订合同,购买5000吨棉籽饼,FOB中国某港口,装运期为8月。合同规定,买方至少提前10天通知船名及预计到港时间。 买方于7月23日通知卖方船到港时间为8月8日~8月10日,但这一时间多次推迟,最后,船只于8月26日抵达装运港。 这时,卖方认为至少应留出7天好天气工作日,才能保证按时装完;买方认为,按通常做法5000吨货物3~4天即可装完,为此卖方要求买方出具了保证书。 后来的情况是,27~28日上午卖方已备好的货物未能到达泊位。28日下午港口方面下令该船转移至锚地,这样一来,31日前完成装船已成泡影。 卖方提出这一期限已过,要另行商订合同条件。这样买方就下指令让船只去其他地方装货。 双方对合同未能执行的责任发生争执,提交仲裁。 你认为最后的结果会是怎样?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