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自己的哥哥借款5万元,以自己价值10万元的标致轿车设定抵押;后又向借款5万元,也该轿车设定抵押。两个债务的期限都为2个月。不久,因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该标致轿车被严重撞坏,只值6万元。其兄是唯一的继承人,其遗产为该车以及银行的5000元存款。2个月期满后,起诉到法院要求行使其对标致轿车的抵押权,试问下列哪些观点是正确的?
A.
尽管就该轿车享有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但由于其作为继承人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因此当所有权与抵押权混同时抵押权消失,是该车上的唯一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B.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的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只有在无法清偿欠的5万元时,才能行使抵押权;
C.
既是轿车的抵押权人又是轿车的所有权人,也就是说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为自己设定抵押,抵押无效。轿车上合法有效的抵押权只是的抵押权,因此可以行使自己的抵押权;
D.
同一财产——轿车——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同一人即时,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抵押权。因此,在拍卖标致轿车所获得的6万元价款应首先满足的债权,剩余的1万元应用来满足顺序在后的抵押权人的债权,此外的银行存款5000应用来清偿其所欠债务,但对此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