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在2016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额为34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12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2016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2016年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项。 要求:请做出2016.7.12、2016.10.5、2016.10.16日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