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艺林有限公司以传真方式与新加坡某石油海事有限公司订立了 96RLIS- 3045 合同,具体条款包括 : 艺林公司售出 950 公吨零号柴油 ( 允许溢短装 10%) 给石油公司,总价为 259000 美元, FOB 香港, 付款方式规定买方必须日前将订金 100000 美元电汇至卖方指定银行,买方在提单日起计 15 天内用电汇方式将全部货款汇至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在收到石油公司按期电汇的订金 100000 美元后,艺林公司立即按合同发货,实际交货 949.94 吨,总计 246034. 46 美元,按照合同条款,石油公司还应向艺林公司偿付余款 146034.46 美元,但石油公司迟迟未付,几次催款之后,石油公司传真了 一 份已电汇货款的银行底单给艺林公司,但经查实,石油公司根本没有电汇这部分货款,所谓已电汇货款的银行底单只是石油公司编造的一个骗局。在接下来的五个月里,艺林公司先后发出传真信函,或派专人前往新加坡,向石油公司追款,但都毫无结果,石油公司始终未偿付欠艺林公司的货款及利息,艺林公司不得不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仲裁结果对艺林公司有利,但艺林公司已付出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而经济损失是否能够弥 补还要看仲裁的执行结果。 试分析以上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