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7月,该厂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3日,外购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全部价款已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34万元。 (2)6日,外购用于装饰厂部办公大楼的建筑材料一批,全部价款已已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3.4万元。当月已将该批建筑材料用于办公楼装饰。 (3)18日,外购用于生产用原材料一批,价款已付,从供货方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为40万元。供货方于3月16日将该批材料发出,但重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7月31日仍未收到该批材料。 (4)19日,销售产品一批,已收到全部价款(含增值税351万元),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5)25日,采用托收承付方式向南京某公司销售产品一批,不含税价款200万元,增值税发票已开出。重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已将产品发出并向银行办理了托收承付的手续。3月31日尚未收到该货款。 (6)30日,外购一批原材料,价款已付,材料已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8.5万元。已近月底未及时到税务认证通过。 已知:重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产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2014年6月1日留抵进项税额为30万元。 要求:计算重庆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4年7月应纳增值税额(除有特别注明外,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通过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