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同时、丙厂发出两份电报电报称:我公司需要河沙200吨,如有货,请与见电报之次日用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派员验货后购买。收到电报后,和丙厂分别公司拍发了电报并提供了河沙型号、价格、数量。丙厂发报同时,用火车将200吨河沙发往甲公司所在地的车站。收到、两厂的电报后,甲公司决定购买的河沙,派人验货后签订了合同。丙厂的200吨河沙到达甲公司的铁路专用线后,丙厂代表找甲公司索要货款,甲公司称其已购买了的河沙,拒收丙厂的河沙。丙厂向法院起诉。 其根据合同法原理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丙厂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2)、丙厂公司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 (3)甲公司是否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答案:(1)甲公司、丙厂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因为在甲公司所发的电报中,甲公司仅是希望、丙厂告诉自己是否有货,由自己派员验收后作出购买与否的决定,而非要求、丙厂作出是否发货的承诺。(P84) (2)、丙厂公司拍发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要约。因为、丙厂所发的电报是希望和甲公司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具体确定,包括了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一经甲公司承诺,、丙厂即受该意思表示拘束。(P83) (3)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甲公司所发出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丙厂公司所发出的电报的法律性质是要约,故甲公司拒收丙厂的河沙表示其对丙厂要约的拒绝,双方之间未成立合同。甲公司当然不会因为拒绝要约的行为而承担违约责任。(P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