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云公司于2007年11月受托为勤业公司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为6个月,11月1日开学。双方签订的协议注明,勤业公司应支付培训费总额为240000元,分三次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培训期中间,即2008年2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每期支付80000元。勤业公司已在11月1日预付第一期款项。 2007年12月31日,凌云公司得知勤业公司当年效益不好,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的培训费是否能收回,没有把握,已经发生的培训成本为120000元,估计能够得到补偿的部分为80000元。 要求:编制凌云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