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特征在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它与前资本主义社会的区别包括:第一,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生产“自然前提”的生产资料、土地、生产工具等等变成了可以自由买卖的财产;第二,劳动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不再对生产资料所有者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不再是奴隶主和农奴主生产资料的附属物,而具有独立人格,能够自由地出卖自己地劳动。这些特点,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发展得最为充分。亚当?斯密把自由的市场竞争机制描绘成“看不见的手”,把追逐私人利益的主体描绘成“理性人”。这一时期很多学者强调国家对自由市场的最低干预,要求政府充当“最小政府”和“守夜人”的角色。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的经济生活逐渐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人们逐渐认识到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并开始强调国家的重要性。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经济政策逐渐被各资本主义国家接受,国家干预成了这一时期经济生活的重要特点。现代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逐渐加强,经济全球化的基本特点是经济的深入一体化和经济的非国家化。经济的深入一体化以跨国公司的发展为主导力量,通过跨国公司之间的相互交叉投资,企业兼并,在更大的经济规模基础上配置资源,开拓市场,更新技术,从而可以实现发达国家间的技术和资金密集型产业的升级。同时,发达国家把劳动和资源密集型的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样在世界范围内就逐步形成了生产过程、商品销售、服务、资本流动等方面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依赖。经济的一体化推动了经济的非国家化。所谓“非国家化”主要指减少国家在国际资本、金融、商品、技术、产业流动中的干预,反对贸易保护主义,废除对外国资本的歧视措施,降低以至取消关税,从而实现贸易投资的自由化,建立全球一体化的自由市场经济。 在初期,法律制度是以个人为本位的,对个人利益的保护是绝对的、至上的,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重要的法律原则:第一,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人们对自己财产具有占有、使用、处分的绝对权利,任何人非经所有权人许可不得干涉其行使财产权,侵犯其利益。国家作为私有财产的守护神,对私人权利的行使实行“不干预主义”。第二,契约自由的原则。任何人都有缔结或不缔结契约的自由,有选择缔约对象的自由,有缔结任何一种契约的自由,而且它们完全建立在缔约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政府对此不加干预。第三,法治原则。它主张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有法律依据,不得侵犯法律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及其运行原则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社会本位的倾向,这主要表现在:第一,加强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国家不再只是充当“私有财产的守护神”这一被动的角色,而是积极参加社会财富的再分配。第二,福利国家的政策。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国家在住房、医疗卫生、最低工资标准、失业救济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福利措施,出现了社会立法的新领域。第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出现了危机。一方面私法公法化,民商法已不再居于整个法律体系的中心,大量的民事、经济行为,如果没有国家干预,没有许可证制度,是不可能适当完成的;另一方面公法也私法化,国家垄断的出现,国营企业的建立,使国家成为私法活动的主体。现代以来,有学者认为,法律制度出现了以生态利益为本位的新趋势,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的跨国保护,人们越来越考虑到自然资源的代际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已成为法律的重要价值。 试与经济关系的一般原理来分析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