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金店(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银首饰经销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2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赊购24K纯金项链10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40000元,税额6800元;用现金采购24K纯金戒指两枚,取得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0元,税额为1700元。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24K纯金项链1条,新项链对外售价5000元,旧项链作价3000元,从消费者手中收取新旧差价2000元;并以同一方式销售某名牌金表26块,此表对外售价每块350元,旧表作价50元。 3.赠送关系户24K纯金戒指1枚(该戒指从未对外销售),账面购进原价为3000元,销售包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普通发票金额为50000元;销售镀金项链10条,向消费者开出普通发票金额为80000元。 4.购进镀金纪念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000元,支付运费50元,并取得运输部门定额发票。 5.支付电业部门电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款100元。 根据上述材料,计算下列问题: 该金店12月份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