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没有发生运输的承运人的责任认定 一票从北京到东京的货物,货运单号 666-89783442 , 1 件 105 公斤 ,计费重量 117 公斤 ,品名:。赔偿原因:死亡。 调查情况: 1996 年 6 月 16 日 收运,并定妥当日航班,起飞时间 9 : 30 。由于飞机发生故障,推迟起飞时间,定于下午两点装货。当天上午已经将这批货物拖到客机坪,当天气温 33 度,中午时分货物拉回仓库,由于经日晒太久,运到目的地的成活率太低。所以决定拉下。当通知发货人提,发现已经死亡过半,取回后,由于受热过度,已经全部死亡。 问题: 分析航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及赔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