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8年6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1日,公司赊销A产品10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位售使住RIK0款O共计10000元,增值税1600元。为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现金折扣的条件为2/10,1/20,n/30。 (2)3日,公司销售剩余材料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50000元,增值税8000元,收到一张面值为58000元的商业承兑汇票。 (3)5日,上月出售给丁公司的10件A产品,因商品质量问题被退回,该批商品的销售收入已确认,销售成本已结转,但货款尚未收取。该批商品的单位售价为100元,共计1000元,增值税160元,单位销售成本50元。 (4)8日,收到转账支票一张,系乙公司付清其赊购的100件A产品货款。支票交银行办理进账手续。 (5)12日按合同发给戊公司B商品50件,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单位售价1000元,价款共计50000元,增值税8000元。签发转账支票一张,代垫运杂费800元。发货后,办妥托收手续。 (6)15日,上项销售给戊公司的50件B商品到货后,戊公司发现质量不合格,经协商在价格上给予10%的折让,已取得税务部门开具的索取折让证明,并开具红字増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 :根据以上经济业务作出相关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