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2009年10月,游客与某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合同约定,参加某旅行社组团到云南旅游,合同对旅游行程安排、食宿标准、交通工具均有具体的约定,时间为10月1日至6日,付团费共计5800元。10月3日,在按约定游览西双版纳时,因地接社委派的导游员小刘对其服务的内容、标准等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并与全陪串通,欺骗误导客人消费,将与约定的“西双版纳精华游”更换为私自冠名的“西双版纳精华段游览”,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第二天,在该地接社的统一安排下游览滇池,过程中,导游小刘没有陪同,赵某返程时不慎落水,医院为他开具了建议休息9个月的诊断证明。 导游小刘“做虚假的、引人误解的”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 )的基本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