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时期,鲁国制定了一条法律,如果有人肯出钱把别国沦为奴隶的鲁国人买回来,可以凭“发票”到鲁国国库领取“国家补偿金”。这个法令出来后,大大推动了鲁国的救赎行动,产生了极好的社会效果。子贡是门下最有钱的弟子之一,也是一位成功的商人。他在周游列国时,赎了一位鲁国奴隶。子贡觉得自己应该做得更高尚一些,于是把“发票”当众撕毁,并声称愿意自己承担所有的费用,不向国家报销。子贡回国后去见,说:“你的行为没有损害自己的行为价值,却损害了国家的法律。因为你,从此,这个法律再也没有明确的社会效果了。”的观点蕴涵的哲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