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药厂与于2008年10月15日签订了为期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该厂选派去国外学习一项制药工艺技术,共花费人民币10。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内,不得调离本*企业,如违约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全部赔偿责任。2010年11月10日某合资企业以高薪聘用,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擅自离开该制药厂后,由于其他技术人员尚未掌握这种制药技术,使产品质量下降,在半年时间内造成大量产品积压,直接经济损失达300多万元人民币。为此,该制药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及合资企业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并要求回厂履行劳动合同。该制药厂的要求是否合理,其依据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