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6月,A公司急需鲜牛肉,于是向甲、乙、丙三家肉类加工厂发出函电(函件1),称:“我公司每月需鲜牛肉30吨,如能满足供应,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丙三家加工厂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A公司回复了函电(函件2),告知了鲜牛肉的价格。其中,丙加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但A公司拒绝接受。A公司经过比较,最后接受了乙加工厂的报价,6月9日,A公司加工厂致电(函件3),称:“我公司愿意每月购买鲜牛肉30吨,希望送货上门。”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加工厂发函(函件4)表示同意,并称已准备发货。双方订立了期限为一年的合同,约定在每月15日交货,货款每半年结算一次。12月,下了一场暴雪,从乙加工厂通向A公司的道路停止使用,乙加工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交货。2016年起,A公司的经营状况恶化。至2016年12月份,其累计亏损已达200万元。2017年1月5日,乙工厂向A公司发出函件,称除非A公司能证明其有能力支付货款,乙工厂将暂时停止向A公司供货。 根据上述内容,思考以下问题: 1. 函件1、函件2、函件3、函件4分别具有什么性质? 2. 丙厂在发出函件的同时,派车送货30吨,A公司拒绝接受,是否应当赔偿丙厂的损失呢? 为什么? 3.A 公司与乙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何时成立?为什么? 4. 乙工厂12月份不能按时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吗?为什么? 5. 后来乙工厂暂时停止向A公司供货的做法合法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