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医生甲男与某公司员工乙女系恋人,后乙发现甲人品差而与其断绝了恋爱关系。某日,过马路时被丙开的车撞伤昏迷,丙趁机逃跑,送往某医院治疗,并为其预付了医疗费。医院指派甲担任主治医生,甲为了报复乙,在动手术时擅自将其卵巢摘除。乙伤愈后,与戊建立了恋爱关系,但婚检时发现卵巢已被摘除。消息传出,人们议论纷纷,是石女,不能生孩子。乙痛苦不堪,几次自杀均未遂。经过调查,乙确认摘除其卵巢的人肯定是甲,遂起诉某医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医院称甲摘除乙卵巢的行为系甲个人恶意所为,不是执行医院公务,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请问: (1)在本案中,谁应对乙承担民事责任,为什么? (2)丙与甲或医院之间是否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为什么? (3)乙、丁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什么? (4)甲或医院侵犯了乙的哪些权利? (5)乙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