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因急需资金,于2008年5月2日持从B公司收取的出票日期为3月23日、期限为6个月、面值为110 000元的不带息商业承兑汇票一张到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年贴现率为12%,已办妥贴现手续。 (2)承(1),9月23日,甲公司已贴现的上项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B公司无力支付票款而被开户银行退回,银行同时转来支款通知,已从本企业的存款户扣收票款110 000元。 (3)承(1),假设企业已贴现的上项商业承兑汇票已到期,因承兑人B公司无力支付而被开户银行退回,银行从本企业的存款户扣收已贴现的票款60 000元,并将不足部分50 000元转作对本企业的逾期贷款。 (4)企业因急需资金,于9月12日持一公司收取的票面额为50 000元、票面年利率为6%、期限为6个月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到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该票据的出票日为6月1日,到期日为12月1日,银行规定的年贴现率为9%,已办妥贴现手续。 (5)承(4),假设企业于8月3日向开户银行申请贴现,其他条件不变。 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计算票据贴现利息并编制甲公司的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