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8 年发生以下业务: ( 1 ) 1 月份购进市区一处土地使用权,支付土地价款 6000 万元,缴纳相关税费 240 万元; ( 2 )以上述土地开发建设商品住宅楼、停车场和精装修写字楼,占地面积各为 1/3 ; ( 3 )住宅楼开发成本 3000 万元。开发住宅楼的利息支出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 ( 4 )精装修写字楼开发成本 3400 万元(未包括装修成本 600 万元),分摊到写字楼利息支出 300 万元(包括加罚利息 40 万元),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 ( 5 )与住宅楼配套的停车场开发成本 480 万元,无法准确分摊利息支出,售房时和业主约定,停车场产权属于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停车场车位全部用于出租; ( 6 ) 12 月份全部竣工验收后,公司将住宅楼出售,取得收入 12000 万元;将精装修写字楼作价 15990 万元(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产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与他人联营开设某商场,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当年收到分红 2500 万元。 该房地产公司所在省规定,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最高限额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1 )销售住宅楼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准予扣除的项目合计。 ( 2 )销售住宅楼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