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3月,有关购销业务如下: (1)生产销售某牌号卷烟36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取得不含增值税调拨价为68元。 (2)自制卷烟3标准箱(每箱50000支)分给职工,无同类卷烟销售价格,该批卷烟成本18000元,成本利润率10%(当月生产耗用原料情况:外购已税烟丝买价3000000元,期初库存为500000元,期末库存为400000元)。 已知烟丝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生产销售卷烟和自制卷烟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定额税率每标准箱为150元,比例税率为45%。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计算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