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报以"不可让反腐法律规则闲置"为标题,讨论了关于一些法律闲置的情形。比如官员利用影响力从事包括收受贿赂在内的非法交易现象由来已久,也一直被法律所禁止,即便是在刑法上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际受到依法处罚的,仍然屈指可数。再比如,为了纯洁干部队伍,我国法律1988年就明文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数额较大的礼品、隐瞒不报的,以贪污罪论处。但司法上真正进行刑事追究的却极为少见。全国人大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再度将此类犯罪范围扩大到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但此后仍难以见到依法追诉的判案。又如刑法修正案曾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从原来最高判处5年徒刑,提高到了10年。但由于我国长期没有建立官员的家庭财产登记、公告制度,司法机关通常是在查处贪污、受贿罪行时,才"意外发现"他们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真正单独以此罪判罚的案例同样十分鲜见。请结合以上材料谈谈你对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或法的社会效果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