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建筑商A公司于2005年7月底与我国某特钢生产厂家B公司联系,要求我公司报8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知,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工程的投标,投标于9月1日开始进行,9月8日就可以知道是否中标。 同年8月10日,我国钢材生产商B公司向德国建筑商A公司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对成交方式、装船日期、支付方式等内容均作了完整的要求,但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8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产品价格猛涨,我国B公司于9月2日给德国建筑商发出传真,提出撤销8月10日的要约。 同年9月8日德国建筑商A公司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立即向我国B公司发出传真,对8月10日的要约表示接受。 我方B公司传真给德国A公司,称我方已于9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分歧,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问:1、B公司于9月2日给德国建筑商发出传真,提出撤销8月10日的要约,是否合法有效? 2 、双方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 、B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