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3% ,商品售价和原材料的标价均不含增值税,假定销售商品和原材料均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成本在确认收入时逐笔结转,甲公司某年 1 月发生如下交易和事项: ( 1 ) 1 月 5 日,公司销售商品一批,价款为 150 万元,已办妥托收手续,同日收到乙公司交付的一张 3 个月内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面值与应付甲公司款项的金额相同。 ( 2 ) 1 月 28 日,公司销售原材料一批,价款为 80 万元,以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 2 万元(含增值税),为鼓励丙公司及早付清货款,甲公司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 2/10,1/20,N/30, 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丙公司于 2 月 3 日付清了货款。 ( 3 ) 1 月 20 日,甲公司为租入某包装物通过银行支付给对方押金 5 万元。 ( 4 ) 1 月 30 日,甲公司收到丁公司存入的保证金 8 万元。 ( 5 )本月甲公司的出租低值易耗品租金为 6 万元(含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