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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6月,某卷烟厂(一般纳税人)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小规模纳税人)加工一批烟丝,卷烟厂提供的烟叶在委托加工合同上注明成本8万元。烟丝加工完,卷烟厂提货时,加工厂收取加工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金额1.272万元,并收取代缴了烟丝的消费税。卷烟厂将这批加工收回的烟丝50%对外直接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7万元;另50%当月全部用于生产卷烟。本月销售卷烟4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入60万元。 要求:(1)受托方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是( )万元 (2)计算卷烟厂应缴纳的消费税额是( ) 万元 其中 委托加工收回的烟丝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是( ) 万元 销售 卷烟应纳的从量消费税( ) 万元 销售卷烟应纳的从价消费税( ) 万元 (税率: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每标准箱150元,比例税率:每标准条对外调拨价格在70元以下的为36%,70元以上的为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