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化妆品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4月6日,该企业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结清3月应缴纳税款。4月20日税务机关在对该企业3月份纳税情况实施税务稽核时,发现以下情况: (1)该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销售额为90000元(不含税),未计入销售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和销售税。 (2)该企业外购一批用于生产化妆品的原料,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支付的货款30000元,增值税税额5100元。经检查,该批原料因管理不善被盗,其进项税额已从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 (3)该企业将新开发的化妆品40箱作为样品用于新产品发布会,会后全部赠送与会人员,该批样品未计入销售收入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生产该批样品发生的进项税额已在3月份销项税额中抵扣。该化妆品市场售价为315.9元/每箱(含税)。 (4)该企业销售一批化妆品,取得承运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为5000元,该企业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850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税率为30%)。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各项中,关于上述业务是否应该补缴增值税的分析正确的有( )。 查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