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被告人于 2005年1月18日13,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园221号大厦一层农业银行大厅内,将事主遗忘在ATM机里的农行储蓄卡更改密码后据为己有。于2005年1月19日在望京南湖中园交通银行xxx机上取走人民币5000元,1月20日在望京南湖东园工商银行xxx机上取走人民币1900元。被抓获归案后,赃物农业银行储蓄卡已起获,退赔人民币6900元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1996年《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废止;2004年12月29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