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制革厂于1994年1月11日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某分支公司签订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将该厂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入保险,投保金额500万元,保险费1.8万元,保险期为一年。在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单中,均写明了投保的流动财产包括成品、半成品和原材料,存放于本厂的车间、仓库。1994年6月28日制革厂与广州的某甲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由甲公司为制革厂代销货物,同年7月19日,制革厂将一批货物发往某甲公司,某甲公司将货物存放在其仓库内,1994年8月25日由于广州连续多日高温,引起该批货物自燃,全部毁损,经鉴定为“皮革为骤然自燃所致”,甲厂立即通知了制革厂,制革厂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以制革厂投保的标的物被销售转移,保险项目变更为由,拒绝赔偿,制革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问:保险公司是否负有赔偿责任?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