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原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原材料发出采用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计价。2019年8月,与A材料相关的资料如下: (1)1日,“原材料—A材料”科目余额20 000元,共2 000公斤。 (2)8日,以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购入A材料4000公斤,发票账单已收到,货款48 000元,增值税额6 240元,运杂费1 000元,材料尚未到达。 (3)11日,收到8日采购的A材料,验收时发现只有3950公斤。经检查,短缺的50公斤确定为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A材料验收入库。 (4)18日,接受公司投资取得A材料5 000公斤,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款为50 500元,增值税额为6 565元,另支付运杂费200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接受投资后公司在华泰公司股权总额中所占份额为50 000元。 (5)21日,基本生产车间自制A材料50公斤验收入库,总成本为600元。 (6)31日,根据“发料凭证汇总表”的记录,8月份基本生产车间为生产产品领用A材料6000公斤,车间管理部门领用A材料1000公斤,职工福利设施工程领用A材料1000公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加权平均单位成本并编制华泰公司8月份与A材料有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