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9年6月1日,自行建造厂房一幢,购入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500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5 000元,全部用于工程建设。 领用本企业生产的水泥一批,实际成本为 400 000元,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率13%;领用本企业生产耗用的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20 000元,相关进项税额为2 600元。 工程人员工资 100 000元,支付的其他费用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安装费30 000元,税率为9%,增值税税额2 700元。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