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男,43岁,农民;被告人,,女18岁,待业青年;,男,15岁,学生;,男,19岁,无业。2003年12月10日,、在家饮酒时产生抢劫歹意,遂蒙面伪装后,持猎枪闯入某公司经理家,对进行威胁,从张身上搜得仅有的50元钱。二犯仍不满足,随即以匕首撬开室内组合柜、将柜中人民币1以及一些贵重物品洗劫一空。作案后二犯携带钱物逃至家,家中只有之姐姐。当着的面将所抢得的钱物放在床上说“这是我们抢来的”,并提出把现金先藏在丁家。被告人不同意,提议放在奶奶家藏匿。被告人返回家后,即将此事告知其父被告人。次日,公安人员依据线索到丁家调查其子抢劫一案,谎称其子上班未归,并与一同竭力证明没有作案时间。其后,还指使将的衣服、皮鞋以及两张火车票送到奶奶家中,告知公安人员曾来家中调查一事。当得知自己己被公安机关列为怀疑对象时,即脱掉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交给,并换上带来的衣服和鞋。将作案时穿的衣服、鞋毁弃于屋后垃圾坑中。与一起携赃款赃物乘坐火车潜逃。回家后便将二犯潜逃一事告知其父。即对说:“此事千万不要说出去,否则要犯杀头罪的。”点头同意照办。当公安机关传讯二被告人询问去向时,二被告人均隐瞒了二犯潜逃的事实和其他情节。不久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问:(1)对和应该如何定罪量刑?(2)与构成何罪?(3)如果是在被教唆后而为提供火车票帮助其逃跑的,对于的教唆行为又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