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8年度发生如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 (1)甲公司以一项投资性房地产换入丁公司的商标权。甲公司换出的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余额为300万元(其中成本为20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100万元),交换当日公允价值为400万元。丁公司换出商标权的账面原价为500万元,累计摊销为15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为350万元。甲公司收到丁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69万元作为补价。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商标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投资性房地产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0%。 (2)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其他债权投资,交换乙公司的原材料,在交换日,甲公司的其他债权投资的账面余额为320万元(其中成本为240万元,公允价值变动为80万元),公允价值为360万元。乙公司换出的原材料账面价值为280万元,不含增值税的公允价值为300万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且等于按收入准则计量的交易价格),增值税为48万元。甲公司另外收取乙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3)假设甲公司换入资产后不改变其用途。 根据上述经济业务分别计算甲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成本,并编制甲公司的有计分录。(答案中的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