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12日,出资人民币5万元向海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2000年3月31日,该个人独资企业化工厂登记成立。为了独资企业可以健康发展,逐渐壮大成为地方明星企业,高薪聘请了某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管理独资企业的各种事务,双方签订了聘用协议,协议中规定,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月薪5000元,凡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对外签订的标的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合同,必须经过同意。2001年8月1日,因为与的意见相左,因此在没有经过同意的情况下,以化工厂的名义在浙江的一家化工企业购入3万元的原料,该企业没有与打过交道,以为化工厂是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2001年10月15日,化工厂由于产品不适应市场需求,导致亏损,并不能支付化工厂对债权人三的10万元债务,决定解散化工厂,并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2001年11月20日,人民法院指定甲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对化工厂进行清算。经清算人的统计和调查,化工厂和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 (1)化工厂欠缴税款2000元,欠工人工资5000元,欠工人社会保险费用5000元,欠三10万元。 (2)化工厂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6万元。 (3)在某合伙企业中出资6万元,占合伙企业20%的出资额,该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 (4)家庭个人财产价值人民币2万元。 问:2001年8月1日,以化工厂的名义在浙江的一家化工企业购买价值3万元货物的行为是否有效?如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