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决策失误应当付出代价 3月11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出席“两会”的一些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目前全国各地竞相上马轿车整车项目,掀起了一场风起云涌的“造车运动”,是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一个典型,国家应该采取措施,坚决予以遏制。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表明,轿车整车厂家中,去年年产量超过10万辆的只有8家。全国120多家整车生产企业,1/3产量不足千辆,甚至不少企业为零。 国内汽车业在轿车领域的竞争已经十分激烈,盲目上马可能导致血本无归,这样一个事实本来不应当看不到。但前景不妙却阻挡不住决策者的决心,可能在较大程度上也与当前的经济工作决策机制有关。本来经济项目的决策角色应当由企业家来承担,或者应当多听取企业家、经济学家的意见。但不少领导干部总是习惯于想当然,喜好自作主张,盲目拍板。也就是说,决策机制的不科学与不民主可能是导致盲目投资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说,在经济项目的决策上,主要领导“拍脑门子决定”的现状非得改变不可,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对避免决策失误至关重要。 盲目决策与投资造成损失不会像贪污、受贿一样被视为是犯罪,甚至还不会被视为是错误,而至多只是一种“失误”,因而决策者不会因此而受到什么追究。这就为一些领导干部在决策上“有恃无恐”打开了“放心之门”。而如果“碰巧”决策正确呢,决策者的个人政绩簿上就又多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在这样一种追究与奖赏不对等情形下,一些领导干部在决策上的“冒险”意识就被激发起来了。冒的是政府与百姓而非自己个人的险,正是一些领导干部敢于在决策上“铤而走险”,拥有极强“心理承受力”的缘由所在。 正因为如此,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绩效审计,在重大项目的决策上实行问责制度并使之制度化非常有必要。只有如此,有效遏止盲目决策,乱花纳税人钱的行为。不但要在发生伤亡事故,下属渎职、腐败等问题上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也要在投资项目的决策。认证等经济工作领域实行问责制度。只有让决策者个人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真正使其对自身行为负责,尽可能减少地方及百姓利益因盲目决策而受到的损失。 领导干部掌握的权力使其每一决策所造成的后果都会是巨大的,因而也非得使他以对其自身而言也是巨大的个人利益来作为他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抵押”。从这个意义上说,让决策者个人为决策失误付出代价并不冤枉。(资料来源:《新京报》) 根据行政领导原理分析上面一则案例,说明领导责任的内容及其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