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国 A 公司买进生产灯泡的生产线。合同规定 “分两次交货,分批开证,买方(甲公司)货到目的港后 60 天内进行复检,若与合同规定不符,甲公司凭所在国的商检证书向 A 公司索赔。 ”甲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申请银行开出首批货物的信用证。 A 公司履行装船并凭合格单据向议议付,开证行也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对议偿付了款项。在第一批货物尚未到达目的港之前,第二批的开证行临近,甲公司又申请银行开出信用证。此刻,首批货物到达目的港,经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严重不符,甲公司当即通知开证行,称: “拒付第二次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并请听候指示。”然而,开证行在收到议寄来的第二批的单据,审核无误,再次偿付议。当开证行要求甲公司付款赎单时,该公司拒绝付款赎单。试分析:( 1 )开证银行和甲公司的处理是否合理?( 2 )甲公司应该如何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