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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银行申请贷款。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订立了书面的贷款合同。该贷款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 )乙银行贷给甲公司人民币 500 万元,期限为 2 年,年利率为 10% ;( 2 )乙银行合同生效后 30 日内将贷款支付公司;( 3 )甲公司到期应一次性还款付息。请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 1 )甲乙双方的贷款合同何时生效? ( 2 )若在乙银行将贷款支付给甲公司之前有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银行可以行使何种抗辩权?乙银行在何情况下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义务? ( 3 )若双方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提供本公司的价值 800 万元的厂房设定贷款担保。签订该担保合同意义何在?若到期甲公司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乙银行可以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 4 )若甲公司到期无力偿还贷款,经调查甲公司在 3 个月前放弃对丁公司 400 万元到期债权,乙银行可以行使什么权利?如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