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 年9月10日,甲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股东选任、、、、张5人于9月20日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后将公司解散及清算事项通知了公司债权人并进行了公告。甲公司与乙公司是多年贸易伙伴,甲公司公司贷款58万无(按合同约定6个月后到期。同时,甲、乙之间另有一份购销合同未履行,其内容主要是甲公司公司提供某种机械10台,总贷款28万元。乙公司接到甲公司解散通知后于10月6日向甲公司申报债权,同时提出,因甲公司解散,已丧失履约主体资格,因此,风销合同解除不再履行。清算组会议上大家一致认为,10台机械已调试完毕,合同应继续履行。但在58万元贷款问题上,意见发生分歧。、认为,欠乙公司的58万元贷款扣除应收款28万元的余额30万元,应当予以清偿;、、张3人则认为,所欠乙公司58万元贷款个月才到期,本公司无义务提前清偿。清算组按多数原则作出决议:合同继续履行,28万元机械款不收回,58万无债务不予清偿。甲公司清算完毕后,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乙公司接受了10台机械,但仍有30万元贷款无法得到清偿,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清算组成员清偿30万元债务。 (1)公司组成清算组和实体上是否合法?为什么? (2)与乙公司的购销合同是否应当履行?为什么? (3) 58万元贷款是否应当清偿?为什么? (4) 30万元债务应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