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以CFR对德国出口一批小五金工具,合同规定货到达目的港后30天内检验,按合同规定的在目的港检验,买方有权凭检验结果提出索赔。我公司按期发货,德国客户也按期凭单支付了货款。可半年后,我公司收到德国客户的索赔文件,上称:上述小五金工具有70%锈损,并附有德国某内地一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本案例涉及到商品质检索赔问题,根据国际惯例,按CFR条件成交,买卖双方的风险界点在装运港的船上,货物在越过装运港船上以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上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索赔是有期限的,超过索赔期限的索赔,对方有权拒绝;索赔是要有索赔依据的,索赔的商检证书的开出地点机构应符合合同规定,否则有权拒绝。